竖井和斜井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闭锁和联锁装置与提升机、罐笼、矿车等设备的运行密切相关,一旦这些系统或装置失去功能,极易造成坠罐、矿车坠井、跑车等事故,导致群死群伤,后果极其严重。
竖井提升系统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5.10条设置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按照6.3.5.11条设置类保护和联锁装置,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3.21条、6.3.2.22条设置过卷保护装置、过卷挡粱和楔形罐道等,按照《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 16542-2010)4.5.1条设置防坠器。
斜井提升系统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2.2条、6.3.2.6条设置断绳保护器、连接装置、保险链、阻车器、挡车栏、常闭式防跑车装置等安全装置。
提升系统的提升装置、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闭锁联锁系统及装置等应按照要求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
1.在用缠绕式提升机、摩擦式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分别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0-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1-2008)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2-2008)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应符合第7.1条和7.2条规定:(1)用于载人的提升机、提升绞车每年一次,其它三年至少一次;(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再次进行检验,①新安装、大修后投入使用前;②闲置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③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提升机和提升绞车使用前。
2.在用矿用电梯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矿用电梯安全检验规范》(AQ 2058-2016)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应符合第6.1.1条:“矿用电梯定期检验的周期为一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1)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再次使用前;(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矿用电梯,再次使用前”。
3.提升钢丝绳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AQ 2026-2010)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4.2条规定:(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3)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4.竖井提升系统使用中的防坠器其试验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4.12条规定:“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检验周期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AQ 2019-2008)第8.1条规定:“安装使用的防坠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5.在用斜井人车应按《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检验规范》(AQ 2028-2010)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应符合第8.1条规定:“在用斜井人车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的,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