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矿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决策咨询、科学研究、产业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智库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升专委会服务国家矿产领域战略决策和行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智库(以下简称“智库”),是指由专委会组建和管理,由矿产及相关领域具备较高学造诣、丰富实践经验或突出管理能力的专家学者组成的智力资源集合体。
第三条 智库的宗旨是:凝聚专业智慧,服务国家战略,支撑行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遵循“开放、协作、创新、务实”的原则,为矿产资源规划、勘查、设计、开发、利用、生产、科研、保护、管理以及相关产业经济政策制定提供高质量的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服务。
第四条 智库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国家矿产资源领域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专委会组织的重大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标准制定、标准审查、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 (三)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风险评估、成果鉴定等服务。 (四)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科普活动,推广矿产领域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五)承接专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研究与咨询任务。
第二章 专家的遴选与聘任
第五条 智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作风正派,公正诚信。 (二)在矿产地质、勘查技术、采矿工程、选矿冶金、矿产经济、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本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热心专委会工作,愿意并能保证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参与智库活动。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院士及特殊紧缺领域专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家遴选程序: (一)采用单位推荐、专家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申请者需填写《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矿产专业委员会专家智库入库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委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候选人进行评议。 (四)将评审结果报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批准。 (五)对批准聘任的专家,由专委会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经综合评估合格者可续聘。
第七条 专家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批准,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智库活动或不履行专家义务的。 (三)在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徇私舞弊或做出有失公正结论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智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专委会颁发的智库专家聘书。 (二)受邀参加专委会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议、标准审查、咨询论证、调研考察等活动。 (三)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四)依法依规获取从事咨询活动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劳务报酬(如有)。 (六)自愿退出智库的权利。
第九条 智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维护智库声誉。 (二)秉持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智库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在咨询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 (五)及时向专委会通报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变动信息。 (六)不得以智库专家身份从事与专委会无关的营利性活动或从事有损专委会声誉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专委会是智库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智库发展规划、管理制度。 (二)批准专家的聘任与解聘。 (三)指导和监督智库的运行。
第十一条 专委会秘书处负责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专家信息的收集、审核、更新与档案管理。 (二)根据任务需求,遴选并组织专家开展活动。 (三)组织专家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协调专家咨询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如有)。 (五)受理对专家行为的投诉和建议,并进行调查核实。 (六)向专委会报告智库年度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智库运行方式: (一)根据咨询任务的性质和内容,采取会议咨询、通讯咨询、现场调研、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 (二)建立专家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专家信息。 (三)鼓励专家跨领域、跨学科协作,形成综合咨询优势。
第五章 保密与纪律
第十三条 专家及专委会工作人员对在咨询活动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凡与咨询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十五条 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应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解聘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矿产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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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此办法为试用稿,在实际发布前需经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矿产专业委员会相关程序(如主任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2. 文中涉及的具体条件(如年龄、职称要求)、程序细节(如评审小组构成)、报酬标准等,可根据专委会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3. “劳务报酬(如有)”的表述考虑了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况(有偿服务与志愿服务的结合),具体政策需另行制定。
4. 请注意遵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及专家咨询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