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矿区生态修复的职责分工
来源:矿山地质环境网 时间:2025/11/11 15:35:50

根据新《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矿区生态修复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矿区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也就是说,自然资源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矿区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先后发布了多个矿区生态修复方面的技术规范。一是2022年7月发布、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TD/T1070.1-2022)、《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2部分:煤炭矿山》(TD/T 1070.2-2022)、《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4部分:建材矿山》(TD/T1070.4-2022)、《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5部分:化工矿山》(TD/T1070.5-2022)、《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6部分:稀土矿山》(TD/T1070.6-2022)、《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7部分:油气矿山》(TD/T 1070.7-2022)等。在通则部分,规范了矿山修复工作的技术流程、总体思路、工作方法等通用内容,其他部分作为通则的延伸和细化。通则部分的主要内容涉及总体原则、基础调查与问题识别、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监测与管护、生态修复评估、生态修复信息管理等多方面。二是2024年6月11日发布、2024年9月1日起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 1092-2024)、《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导则》(TD/T 1093-2024),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提升矿区生态修复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整体性。三是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GB/T 439342024)、《金属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GB/T 43933-2024)、《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GB/T  43936-2024)、《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GB/T 43935-2024)四项国家标准,旨在规范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项目、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以及生产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监测评价工作。这是全国首批专门针对正在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国家标准,对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提出要求,填补了该领域的规范空白。在上述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自然资源部征求了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的意见,对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充分吸收采纳。

(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矿区生态修复工作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会对土壤等造成污染,产生固体废物等污染问题。《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生态环境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生态环境部在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负责矿区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针对矿区空气环境、声环境、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及生态环境破坏及“三废”排放等问题,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审批、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和收取环境保护税等手段,对矿区环境质量及“三废”排放进行监督管理。二是根据矿区生态修复实际需要,参与矿区生态修复验收、配合自然资源部制定矿区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等对矿区生态修复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三)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下法》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按照水士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是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承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新《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专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矿区生态修复方面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这是《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在第三次审议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的修改完善。矿区生态修复的内容丰富,既涉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也涉及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污染防治等,涉及多个部门和多部法律法规等,如果分别编制不同的方案,矿业权人将不堪重负。对于自然资源部承担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两项职责,自然资源部已经合并为一个方案,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但对于水土保持等职责,由于不是自然资源部所主要承担,其方案暂时难以合并。在新《矿产资源法》建立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制度后为了减轻矿业权人的负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进多个方案的合并,使矿区生态修复工作更加统筹。

本文选自《新<矿产资源法>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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