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再发文:区域性普查压实责任,未完成普查矿山一律不得生产
来源:矿业地质技术事业网 时间:2025/11/20 15:02:24

矿山安全生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底线,而隐蔽致灾因素作为矿山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诱因,其普查工作已被国家明确为安全生产的“前端性、基础性工程”。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多部门密集出台政策,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从“行业倡议”升级为“法定强制要求”——《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5〕18号)同步强化部署,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更将其作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核心举措。根据政策要求,所有矿山(含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及尾矿库,无论生产、建设还是停工整顿状态,必须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未按规定完成普查、普查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企业,将面临停产整顿、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后果。落实普查要求、掌握核心技术,已成为矿山企业生存发展的必备前提。

一、政策出台背景:以强制手段筑牢矿山安全“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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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警示:隐蔽致灾因素成重特大事故主要诱因

据统计,矿山重大事故中80%与地质条件相关,隐蔽致灾因素不清是核心症结。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因采空区未探明引发的透水事故、断层破碎带导致的边坡滑坡事故、尾矿库隐蔽软弱层引发的溃坝风险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某煤矿因未开展采空区普查导致透水事故,3名矿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超5000万元;某金属非金属矿山因断层普查不到位引发边坡坍塌,掩埋设备12台,2名作业人员死亡,矿区停产3个月;某尾矿库因未排查出地下溶洞隐患,导致渗漏污染下游水源,154人血砷异常,企业被罚1.2亿元。这些事故充分暴露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缺失带来的致命风险,也推动国家以政策强制力破解“事前不查、事后补救”的被动局面。

(二)行业痛点:原有普查工作存在多重短板

长期以来,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存在责任不明确、标准不统一、技术不规范、成果不落地等问题:部分企业存在“重生产、轻普查”思想,依赖经验判断而非科学探测;小矿山集中区域因技术力量薄弱,单矿难以独立完成普查;普查方法单一,未形成“物探+钻探+化探”的综合验证体系;普查成果与生产衔接不畅,未能实现动态更新。针对这些痛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先后印发多份文件,从标准制定、责任压实、进度管控、成果运用四个维度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推动普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治理转型:从“事后处置”到“事前预防”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矿山安全治理正从“被动应对事故”向“主动防范风险”转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作为事前预防的核心手段,被纳入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政策设计强调“源头管控、超前治理”,通过全面查清采空区、断层、瓦斯富集区等隐蔽风险,为重大灾害分区管理、精准防控提供科学依据,从根本上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可持续发展。



二、核心政策要求梳理:这些“硬规定”企业必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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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覆盖所有矿山及尾矿库,无例外

根据《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普查工作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含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矿山)及所属尾矿库、排土场、露天边坡。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需重点排查采空区、废弃井巷、断层、含水层、强岩溶带等17类致灾因素;尾矿库需聚焦断层破碎带、潜在不稳定岸坡、溶洞、尾矿堆积坝软弱层等核心风险点。

(二)责任主体:企业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政策明确矿山企业是普查责任主体,矿山是实施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第一责任人,需保障普查所需资金、物资和人员;技术负责人为技术责任人,负责方案审核与技术指导。区域性普查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解决“单矿难以独立普查”的区域共性问题。

(三)普查周期:每3年全面普查,季度动态补充

普查工作坚持“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原则:所有矿山每3年开展一次全面普查;生产区、规划区(未来3-5年采掘区域)需每季度开展局部补充普查;若生产规划重大调整或致灾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开展普查。停产矿山复产前,必须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否则不予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四)时间节点:2024年底完成首轮,2026年实现区域全覆盖

• 2024年11月1日:《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正式实施,所有矿山启动普查方案编制与实施;

• 2024年12月31日前:全国所有矿山完成3-5年生产区、规划区隐蔽致灾因素首轮全面普查,未查清区域严禁开展采掘作业;

• 2025年11月底前:非煤矿山集中区域完成底数摸排,建立区域性普查目标清单;

• 2026年12月底前:全国重点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基本完成,实现“一矿一档、一区一档”。


(五)一票否决:未查清致灾因素,严禁生产作业

政策明确“隐患未查清不生产、未治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三不生产”原则,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到位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即停产整顿。对普查成果造假、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工作的企业,实行联合惩戒,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三、普查重点技术内容:全流程规范与核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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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工作全流程要求

1. 普查准备阶段:收集矿山勘查、开采历史、生产现状、灾害记录等资料,开展地面与井下现场调查,编制包含矿山概况、普查目标、技术方案、机构设置的普查工作方案,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通过后实施;

2. 普查实施阶段:采用“资料分析+现场调查+综合探测”的模式,结合物探、钻探、化探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隐蔽致灾因素,形成实时监测数据与现场记录;

3. 成果编制阶段:编制普查报告(含致灾因素清单、风险评估、治理建议),建立数字化档案与信息化管理系统,普查报告需经专家审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二)核心探测技术方法

1. 物探技术:利用岩矿石物理性质差异开展间接探测,包括地面物探(高密度电法、三维地震勘探,适用于埋深50-500m的采空区、断层)、矿井物探(瑞利波勘探,适用于井下巷壁20m内隐患)、钻孔物探(激发极化法,适用于含水层探测);

2. 钻探技术:作为物探成果的验证手段,用于精准查明致灾因素的位置、规模、性质,如采空区积水状况、断层富水性、尾矿库软弱层厚度等,需与物探技术相互印证,避免单一方法导致的误判;

3. 化探技术:通过分析地下水、土壤、气体的化学成分,识别有毒有害气体富集区、地下水污染隐患、煤层自燃倾向性等致灾因素,适用于瓦斯、水害等灾害的辅助探测;

4. 数字化与信息化管理:普查成果需实现数字化存储与动态更新,建立包含图纸、数据、报告、监测记录的信息化台账,接入矿山安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上网、动态监管”。

(三)不同类型矿山重点普查内容

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点普查采空区(分布、积水、稳定性)、断层破碎带(性质、导水性)、封闭不良钻孔、含水层与导水构造带、岩爆倾向性、有毒有害气体富集区等;

2.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聚焦露天边坡软弱夹层、古滑坡体、地表水体渗漏、排土场地基稳定性、排弃物料性质等,强化边坡渗流与稳定性分析;

3. 尾矿库:重点排查断层破碎带、溶洞、土洞、潜在不稳定岸坡、尾矿堆积坝软弱层、地下排洪构筑物缺陷、地表水渗漏通道等溃坝风险因素。



四、不执行的法律责任与典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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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加码,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且严厉,主要包括以下层面:

1.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未开展普查、未按规定周期普查或普查不到位的企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某煤矿因未开展采空区普查导致透水事故,被处罚款500万元;某非煤矿山因普查成果造假,被罚款1.2亿元并停产整顿3个月。

2. 停产整顿与关闭:对拒不执行普查要求、重大隐患未治理到位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整顿期间仍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2025年以来,全国已有13家矿山因未完成普查被强制关闭。

3. 刑事责任:因未履行普查责任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135条,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4. 信用惩戒: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政府采购、资质许可、融资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实行联合惩戒。


为此!

为帮助企业精准落实新政要求,为帮助矿山企业落实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相关要求,查清隐蔽致灾因素,管控好重大风险,经研究决定,矿冶集团国信安科联合《规范》编制专家,于 11 月 28 日-30 日在云南昆明举办“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地质保障技术暨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高级研修班。此次会议面向矿山、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聚焦于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地质保障技术、普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致灾因素普查技术、普查方法与工程布置、普查成果编制、案例分析及项目审查等内容,指导相关机构顺利完成普查工作,管控矿山重大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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