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能源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对做好能源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推进油气行业上游、中游、下游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2014 年6 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提出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2017 年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2017 年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竞争有序、有法可依、监管有效的石油天然气体制。当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已正式施行、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进入关键时期,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入深水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进能源、铁路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破解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管难题带来了新的机遇。总结油气资源改革进展,梳理勘探开发活动监管内容、存在的问题,开展国外油气资源监管方式分析,提出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监管改革方向,对于促进油气资源增储上产,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1 油气资源管理机构的演变
我国油气资源的管理机构是随着国家机构演变和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不断变迁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油气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经历多次撤并,1949 年成立燃料工业部、1950 年设立石油管理总局、1952 年成立地质部(主要承担矿产资源普查及部分详查工作),随后在1955 年撤销燃料工业部,分别成立煤炭、电力、石油三个工业部,之后各工业部又经历多次合并与分立,但政府一直保持对油气资源产业上下游集中统一管理。
改革开发之后,我国油气资源管理也由计划经济时代的集权管理逐渐向市场化改革,这一阶段,一方面政府决定着油气资源配置,但相继成立的石油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也承担了较多的行政管理职能,体现了专业化分工。到1998 年,政府推动油气资源管理的市场化改革,重组形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两大上下游一体化集团,同时剥离了油气公司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政府管理机构方面成立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2003 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承担油气资源管理及监管工作。
2018 年新一轮机构改革,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成立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的管理职能在自然资源部内部也进行了优化分工,其中,矿业权管理司负责油气资源矿业权的登记管理,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负责油气资源储量管理、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
从管理机构的演变可以看出,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管理体制逐步从高度集中的政府行政管理向综合性分散式管理转变,经历了政企合一、政企分工、政企分开的变化过程,为油气企业的竞争性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1.2 油气资源管理基本制度的历史沿革
1.2.1 油气矿业权管理改革
目前,包括油气资源在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在法律法规方面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涵盖了油气资源矿业权登记、矿业权有偿取得、勘探开发监督管理等内容,构成了我国油气资源管理的制度基础。自1998 年开始,以上制度得到了全面贯彻实施,政策执行稳定。2014 年6 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提出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包括了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加强国际合作五个方面的要求。在推动能源体制革命中提出要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自此,油气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拉开了序幕,相继出台了多项重要改革方案,推动市场化改革(表1)。
表1 油气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文件
1.2.2 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督管理
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督管理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文件的规定,对非法勘查开采油气资源行为、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油气资源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主要的法律法规制度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根据矿业秩序整顿等专项工作出台的相关文件。
1986 年颁布、1996 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还规定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在进一步明确国家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外,还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职责,包括了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个人的监督管理者职责。
1987 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我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分工、主要内容、监管措施等核心监管内容。其中对于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储量管理是监管的主要内容。2003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了国土资源基层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2009 年为巩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提出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等要求。
十八大以后,国家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暂行)》,建立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通过矿业权人主动公示年度勘查开采信息,引入社会监督,实现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活动的监管。2024 年,自然资源部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并以部门规章出台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 号),对矿业权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更加规范。
总结以上监督管理制度框架,可以细分出监督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矿产督察员督察、矿业权年度检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三率”)监督、联合执法监察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其中现行制度中涉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监管的主要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其他制度更多是对固体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直以来,由于油气资源自身地质特点,以及在管理机制上与固体矿产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监管内容上存在明显不同。根据自然资源部“三定”职责和油气资源管理分工,自然资源部主要承担油气地质勘探、开发活动的过程监管,监管工作可以划分为矿业权登记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生态修复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基本实现了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全过程、全环节、全领域监管。
一是矿业权管理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在矿业权登记环节,申请的矿业权范围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是否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是否依法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用海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在勘探过程中是否按照批准落实绿色勘查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越界勘查,是否落实探采合一管理要求,是否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在开发过程中是否超越采矿许可证范围采矿,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探开发等内容。
二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否按要求报送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是否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是否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是否按要求汇交地质资料,是否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要求,是否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等内容。
三是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否达到油气资源“三率”(采收率、商品率和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是否按要求进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内容。
四是生态修复管理。主要包括是否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否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否按规定开展海洋生态监测评估等内容。
由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本身规律及管理体制的特点,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管也存在独特之处。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监管内容来看,监管工作内容多、范围广、涉及的管理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目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的方式包括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
事前监管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登记环节要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占用耕地和永久农田、森林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审查等。事中监管主要体现在要求油气企业按年度报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开展储量统计质量监控,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对矿山生态修复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等。事后监管主要体现在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等方面。
目前,涉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的手段主要有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等,主要是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勘探开发活动及“三率”指标考核相关。固体矿产资源执行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制度等未对油气资源的监督管理做出规定。总体来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监管手段相对单一,抓手不足。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成果报告,对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成效的论述较少,从实践来看,以往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主体较少,主要集中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四家国有油气企业,在矿业权管理、储量管理等方面国有油气企业执行较为规范,几轮次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也多为针对固体矿产资源,因此,对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监管关注相对较少。但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是自然主管部门进行油气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秩序,促进油气资源增储上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监管在制度建设、管理机制、人员队伍、技术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一是监管制度缺乏针对性。一方面,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域,无论是油气资源还是固体矿产资源,我国在立法上实行统一管理,但在实施过程中是以固体矿产资源的管理为主,主要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监管由自然资源部负责,主要依靠油气督察员开展相关工作。工作中缺乏专门性的管理规定,如固体矿产资源有专门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对开采活动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油气资源管理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未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管理中容易造成混乱。如探采合一管理要求加强勘探开发过程监管,现有监管程序仍以探采两证分立为基础,针对勘查开采方案变更是否及时备案、开采前是否备案、是否及时转采等过程监管的程序和规范仍有待建立。
二是管理机制不畅通。油气资源的监管内容涉及上游勘探开发、中游炼化和储运、下游的销售与使用,监管事项多、监管部门错综复杂。油气缺乏独立统一的监管部门,造成油气资源监管职能总体弱化,存在分散交叉。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环节,监管部门涉及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多个部门,涉及具体管理业务方面,部门职责存在交叉,职责划分不清。当前的监管机制缺乏统一规划,容易造成管理政策不统一、重复监管、监管效率低,无法形成监管合力,不利于油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从2017 年开始,油气信息公示开展至今积累了丰富的油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数据库和检查记录,为信用监管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目前尚未建立矿业权人信用档案,核查结果和异常名录等监管结果还未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信息公示成果使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监管力量薄弱。油气资源的管理经历了政企合一,到现在的政企分开,管理机构不断变化,但管理力量在不断弱化。伴随着机构改革,政府人员一直缩减,在自然资源管理领域涉及油气资源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编制逐渐减少,缺乏专业的监管队伍。2023 年11 月15 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聘任第八批全国油气督察员的公告》,聘任610 人为第八批油气督察员,任期3 年(2023 年11 月至2026 年11 月)。但聘任的油气督察员主要为兼职人员,在从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活动、组织培训等方面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相对乏力的现象。同时,油气资源管理一直是国家一级管理,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较少,也未掌握油气企业的勘探开发现状,造成全国油气资源勘探开采活动缺乏实质性监管。
四是监管方式和技术落后。由于缺乏人员队伍支持,目前对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管主要通过矿业权登记的前期审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实地核查实现,缺乏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如在信息公示系统中主要包括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结果、异常名录等监管数据,但是自然资源部系统内其他部门管理信息还未实现数据互通,这造成实地核查中管理机关已经掌握的信息需要矿业权人重复提交证明材料。矿业权登记之后对于勘探开发的日常活动,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执行情况、油气资源的综合利用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往往只能通过查阅相关台账、报表、“双随机一公开”的少量机会检查,能真正发现问题的可能性较小。此外,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隐蔽性较强,在监管过程中缺乏先进技术和专业人员,监管效果往往也不好。
4.1 部分国家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的主要做法
加拿大作为世界上重要的矿产资源出口国,其油气资源管理体制相对完善和成熟。加拿大油气资源管理主要由国家层面的自然资源部、土著与北方事务部,以及各省对应的行政机构负责,如马尼托巴省由矿产资源部负责油气资源管理;而油气资源监管主要由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下设在各省的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省级能源监管部门与国家能源委员会之间不具有上下级的领导关系。油气资源管理的行政机构和监管机构互不干预,在提高能源监管效率和能源产业健康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以阿尔伯塔省为例,其能源监管局成立于2013 年,是目前该省主要的油气资源监管机构,直接对省内相关项目申请单位、土地所有者乃至整个能源行业开展监管工作。油气资源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审批、项目开发和生产过程监督与检查、项目废弃和终止等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监管涵盖了上万口油气井、各类油田机械装置、油气运输管道等。
美国建立了完善的油气资源监管制度。美国土地管理局是美国联邦层级负责监管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机构,其监管活动贯穿整个勘探开发过程,在钻井许可前,监管主要目标是确保项目满足所有的环境法规和条例;在钻井许可后的施工过程中,监管目标是确保作业者能遵守法规和法定义务,包括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排出物处理;在钻井施工项目停产后,监管目标是确保环境得到合理的治理与恢复。联邦政府和州一级在油气资源监管上职能相对独立,各州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本州范围的油气资源监管,一般是设立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从事监管。以德克萨斯州铁路委员会为例,其成立于1891 年,是德克萨斯州历史最悠久的监管机构,也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监管机构之一。该委员会在1919年下设了石油和天然气部门,负责管理德克萨斯州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生产和运输,主要对申请和许可、投诉调查、产量控制、合规性检查和执法、环境清理程序等开展监管活动。
澳大利亚重视海上油气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以领海基线起3 海里为界,联邦政府和各州或领地政府分别行使不同的资源所有和管理权限。《1994年海上矿产法》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管理其海上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的核心法律,联邦《2006 年海上油气与温室气体储存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联邦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中,政府和行业的权力与责任的基本框架。在监管机构上联邦水域海上油气勘探的监管业务,由联邦和各州及北领地政府设置的联合机构共同管理,联合机构的设立为澳大利亚海上油气和矿产资源开发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机制保障。
4.2 国外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的特点
通过梳理和总结世界先进国家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做法,可以看出其监管具有完整的制度体系、明确的职能分工、强大的监管队伍,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对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是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实现油气资源全过程的监管,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通过制定详细的法律规范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区块出让、勘探开发活动、环保、管道建设、咨询服务等事项。如美国的《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案》《天然气法》《路上石油条例》,加拿大的《能源管理法》《石油和天然气操作法》《路上油气管道条例》等,这些法律适时进行调整,满足油气资源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从而实现油气资源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是明确的职能分工。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主要采取油气行政管理和监管管理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油气行政管理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则主要由能源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包括制定监管政策、协调和仲裁等。如加拿大,在联邦和省级政府均设立能源监管机构,并且在监管职能上不具有上下级关系,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日本、韩国等国家由于自身油气资源匮乏,主要依赖进口,在油气资源管理上更加突出运用政府强制手段和战略措施,确保油气资源安全。
三是保持监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美国为例,联邦和州均设有独立的油气资源监管机构,按照监管范围不同,分别行使独立的监管职责,能够独立地发出监管要求,确保了监管效果和监管权威。监管机构具有专业的监管队伍,涵盖了油气勘探、开发、管道运输、生产安全、生态环保、税收等各个专业,实现了油气行业的全过程监管。
四是多部门协同参与。油气资源监管涉及部门、机构较多,除了油气行政管理和监督管理部门之外,很多工作同时需要其他部门的参与,通过建立多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实行一体化的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效率,避免相互扯皮推诿。如挪威,石油董事会主要负责石油天然气的管理和监督事务,但同时还会涉及污染控制局、石油安全生产局、海岸管理局和政府石油基金和石油税收办公室等。
此外,在政府参与油气行业监管之外,油气企业和行业协会在协调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关系,承担第三方购买服务,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国外油气资源管理的经验,按照新《矿产资源法》立法精神和相关要求,总结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提出完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工作的建议。
5.1 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面临的新形势
一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能源领域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油气行业在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战略性意义,关乎国家能源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深化油气资源管理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竞争性不足、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油气资源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二是油气资源管理领域法治建设速度加快。目前,新《矿产资源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于2025 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能源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5 年1 月1 日起施行。相关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进程加快,也将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更加健全。
三是油气矿业权市场主体多元化带来新的挑战。2010 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油气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在此背景下,油气矿业权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11—2022年,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以及部分试点省份采用竞争性出让方式累计出让油气(含煤层气)探矿权区块156 个。从竞得主体看,除了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和延长石油之外,引进了61 家企业参与其中,部分区块取得重大进展,转入开发阶段。伴随着油气矿业权市场多元化,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任务也更艰巨,新进入的市场主体缺乏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经验,相关政策规定也不熟悉,监管难度大。
四是跨部门信用监管成为重要的监管手段。2024 年5 月16 日自然资源部公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 年7 月1 日起施行。该文件是对以往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突出对矿业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信用惩戒,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因此,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实践中,信用监管将扮演重要角色。
5.2 完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的工作建议
深化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监管改革是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推动油气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油气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优化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方式、调整部省职责分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等措施,实现对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有利于维护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秩序,推进油气资源增储上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一是推动构建系统完善的油气资源管理法律体系。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油气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般包括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主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目前,新《矿产资源法》《能源法》已正式施行,《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在审查阶段,相关的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之中。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应明确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制度框架、主要内容、主管机构和职责、惩戒措施等,一方面要体现国家油气资源改革发展方向,维护油气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要以促进油气行业发展为目标,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是深化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机构改革。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体系的构建往往与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调整密切相关,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机构的改革必须充分结合当前管理现状和可行性,符合我国油气资源历史发展的实践,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先进国家的管理模式。同时,改革必须尊重油气资源地质规律,由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同固体矿产资源采用相同的监管要求,在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监管机制等方面体现差异性。第一,在国家层面整合分散在多部门的监管职责,推动建立相对独立的油气资源监管机构,提升监管效能。第二,改变以往油气资源一级监管的现状,在法律层面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监管职责,便于加强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日常巡查和建立和谐的油地关系。
三是优化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方式。改变以往油气资源缺少监管手段的现状,第一,转变监管方式,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快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油气资源综合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更加关注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少对勘探开发活动的干预。第二,加强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全过程监管,重点对勘查实物工作量考核、区块退出、出让收益缴纳、“三率”指标计算、生态修复等管理环节进行核查。第三,深化油气督察员制度改革,真正发挥油气督察员专业技术作用,研究制定油气督察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南。
四是加快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监管信息化建设。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产生大量的数据、台账、报表,以此反映油气资源储量变动、勘查开采进展及实物工作量、资金投入、资源综合利用等情况,以往的纸质资料难以及时反映相关变化情况,为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一方面,油气企业在勘探开发过程中应加快数字油田建设,借助信息化全面提升油田管理水平;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建立全流程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对所有油气矿业权人勘探开发活动的跟踪、分析、评估、预警。
我国油气资源的管理经历了政企合一、政企分工、政企分开的变化过程,体现了我国油气资源管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监管伴随着油气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当前,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监管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破解这些难题关键在于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更加完善的油气资源监管体系。